比如,很多夫妻的其中一方失踪了,另一方想离婚却苦于找不到人,因为在美国离婚需要把法院传票送达对方手上,但是如你与你的另一半已没有联系了,甚至另一方失踪了,那你又该怎么办呢?在这种情况下,离婚程序颇为复杂,但绝对是可以做到的。
首先我们要普及下,在纽约州离婚的类别有:
1. 一方对另一方有不人道之待遇,包括家暴或精神折磨,如冷暴力
2. 夫妻一方遗弃另一方一年以上,重点是要主观意识的遗弃。而拒绝发生性行为一年以上,也默认为主动遗弃,构成离婚条件
3. 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在监狱中坐牢三年以上,另一方可提出离婚
4. 一方通奸
5. 法院下达分居判决后一年后,可申请离婚
6. 双方当事人签署分居协议后满一年以上
7. 夫妻间关系有重大不可逆转的关系破裂至少六个月以上
与失踪的配偶离婚, 称之为“公告离婚”。 “公告离婚”即是利用公告的方式去取代送达“法院传票”给对方的程序。但是失踪不是当事人说了算, 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“调查证明表”去证明对方的失联, 经过法院的审核后才会通过“公告命令”,在当地的法律报刊上公告您的离婚申请,如果公告程序结束后都没有收到失踪方的回应,法院将会判定default judgment(默认判决), 判定离婚生效。
但是在"公告离婚"之前,法院要求当事人并提供证据证明有努力寻找过另一方而没有找到, 证据一般包括:
a. 在他/她的居住的地区搜索电话簿或居住地址更改信息。
b. 联系失踪配偶的亲戚和朋友, 看是否能提供联系信息
c. 联系对方的雇主或去工作地点寻找
d. 检查失踪配偶最后一次居住的地区邮局是否有更改信息的登记
e. 查询共同银行账户,看最后一次消费记录,从而判定对方的位置
f . 联系DMV 部门寻找是否有登记汽车或更新地址信息
“公告离婚”的程序比一般离婚的要长好几个月,而且证明对方失踪的方式也不仅限于以上几种。
2005/10/13 | Tags: | 美国法律 | 查看评论(0)